2008年4月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过期歌舞厅”抗诉后退了
越检

    本报讯 承包了一个歌舞厅,刚进场就发现问题多多,无法经营,把承包者急得上火。还好,在检察机关的抗诉下,法院近日再审改判,要求对方返还承包款。2007年2月15日,绍兴人丁某与沈某签订了一份歌舞厅承包协议,约定丁某向沈某承包歌舞厅,为期3年,由沈某提供合格营业执照,保证丁某顺利经营;如果执照产生问题由沈某处理,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。该协议签订当日,丁某支付给沈某承包款7万元。
    次日,丁某进场经营,发现歌舞厅内的空调、卡拉OK设备等已被沈某搬走,而且歌舞厅正常经营所需的一系列证件丁某都无法提供。无奈,丁某向法院起诉,请求解除与沈某的承包协议并要求退还承包款7万元。
    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该歌舞厅现有营业执照仍是合法有效的,只是没有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重新审核登记,况且丁某无证据证明有关部门对歌舞厅采取停业整顿、取消营业资格等措施,因此原告行使法定解除权的依据不足,不予支持。
    丁某不服,来到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申诉。承办检察官仔细翻阅案卷,并经多方取证,认为该歌舞厅当时虽有营业执照,但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存在缺陷,其之前的经营行为已属违规经营。据此,越城区检察院向绍兴市检察院提请抗诉。
    在检察机关的抗诉下,一审法院再审该案,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,判决撤销一审判决,要求沈某返还承包款。